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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本市全面使用建造师注册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 0 7- 28
各有关单位:
  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的要求,2008年5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使用建造师注册证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中,凡涉及一、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受理、办理事项,均使用注册一、二级建造师(含临时,下同)注册证书。
  二、本市新招标(含直接发包)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应当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参与投标(或承接)。
  三、本市在建的大、中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再担任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
  四、建筑业企业申请企业资质事项时,涉及考核项目经理人数资质标准的,按照一级建造师对应一级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师对应二级项目经理计算。
  五、本市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在领取建造师注册证书的同时一并领取《上海市建筑业执业人员信息卡》(以下简称人员IC卡);在5月1日前项目经理转一、二级建造师临时注册证书的,原人员IC卡继续有效,不再重复领取。
  六、非本市企业进沪领取《在沪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手册》时,应同时备案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并领取人员IC卡;已领有人员IC卡的人员不再重复领取。
  七、三级项目经理及企业聘用项目经理的有关事项,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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